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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离婚“除名”或收税


  本报讯 近日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触动了纳税人的神经。昨日,这一争论尘埃落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自发布起开始执行。

  万一离婚,房产归谁?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为此,要不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引起社会各界热议。随后,部分省市税务部门陆续传出“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税”的消息,让人们甚感纠结。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地,在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的举措,则被人们戏称为“加名税”。

  新政策兼顾“人情”

  昨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因此上述财政部官员同时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离婚“除名”或收契税

  房产证加名现在免征契税,那么,离婚会否针对房产证“除名”征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从法理上判断,离婚便已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房产证“除名”便涉及财产转让,实质上就涉及所有权的变化,一旦发生经济行为,契税征收就会启动。

  但他同时表示,当前法规其实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存在争议的“隐患”。他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基数征收契税,以减轻民众税收负担。

  ■ 释疑

  为何各地税务一再改口?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还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机关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但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此次公告称,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可免征契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便造成上下两级机关对同一行为征税的不同理解。”岳树民直言。

  事实上,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没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其中,契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地方征税权究竟有多大?

  “加名税”争议中,民众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税收的权力有多大?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称,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加名税”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设定税率权。

  刘天永称,行政法规效力较弱,且需要后续解释文件不断补充,在执行中产生“地方部门与上级口径偏差”等问题在所难免。“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从规范立法做起,尽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力,否则会变相给地方部门‘立法权’”。他同时指出。

  ■ 前瞻

  全国将迎来“加名潮”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免收契税的决定比较合理,全国“加名潮”不可避免。

  链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购房者中单名购房的比例高达90%以上,同时适婚年龄(25-29岁)男女购房的比例相差并不大。男性购房约54%,女性购房约42%。

  张月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使得当前的准婚族和已婚族都更加重视房产署名,甚至短时间就出现了“不买房就不结婚”的案例。

  她表示,新契税的解释可能使得“加名潮”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失去契税这一顾虑,以及免税的刺激,夫妻加名的动力更足。另外,即便在北京这样原本就不征收加名税的城市,《通知》的影响可能有限,但新司法解释的影响无疑彻底改变了当前夫妻对于房产证署名的观念,“加名潮”同样不可避。

  ■ 说法

  刘桓

  “加名征税纯属添堵”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当财产发生转移,有货币上的支出和收入的时候,为保护契约才征收契税。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中重点突出和保护的财产,即使考虑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变化情况,房产证加名也并非发生过户关系,不存在房屋权属的转移问题,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婚姻双方达成协议在房产证上加名还要征税,这不是添堵嘛。”刘桓称此次财政部出台的不征税的规定是合理的。刘桓认为我国税法有些规定不够明确,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解释。但南京等城市地税局此次对房产证加名是否征税的解释不够谨慎,应等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明确规定后再行实施。“减税时经过层层程序,难度那么大,如果加税就在一夜之间,是很不合理的。”刘桓说。

  马光远

  “征收税款应予退回”

  学者马光远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的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

  马光远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财产不可能绝对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赠与关系。与之同时,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署名一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还是双方,首先也可以进行协商,更不属于所谓的赠与。为此,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加名”征税,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显得非常荒唐,纯属趁火打劫。

  针对此前部分城市收取了税的行为,马光远表示必须予以退还。

  刘尚希

  “加名征税符合法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因此房子加名征税合法。

  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刘尚希称,房产证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进行征税。

  对此次免征契税,刘尚希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免征契税只能减轻一些对婚姻没信心、可能离婚家庭的负担。在婚姻牢固的情况下,加名字或者不加名字,根本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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