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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和《常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2号)文件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会计服务方式,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会计服务供给体系,提升会计服务质量与效率,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会计服务(以下简称购买会计服务)的行为,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政府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常财购〔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会计服务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体现公平和公正。

(二)程序规范原则。购买会计服务的方式、程序等,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质量优先原则。购买会计服务应优先选择内部管理规范、质量控制严格、行业考核优胜、商业信誉优良、有先进发展理念、良好企业文化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业能力强、诚信记录好的注册会计师。

(四)统筹兼顾原则。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和规模的不同情况,对更适合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作用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执业质量过硬、业务具备特色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或称承接商)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参与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购买会计服务相关制度,确定购买会计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监督、指导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购买会计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会计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承接资质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承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且近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

(四)近3年内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五)近3年内已购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或按规定已提取职业风险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选派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执业满3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会计服务的内容是指:财政检查、财务审计(含各类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资产清查、绩效评价、会计咨询、代理记账、会计培训及其他相关会计服务项目。

国家、省、市对列入政府购买会计服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制订政府购买会计服务承接商招标文件,明确购买会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违约责任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承接主体的公开招标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发布购买会计服务承接商中标通知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接主体与市财政局签订《会计服务项目采购协议》。

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级购买会计服务承接商库,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计服务承接商库进行日常管理,对入选的承接主体进行分类、抽签编号,确定顺序。

排序工作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纪检监察部门参与。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聘请承接主体时,必须从会计服务承接商库中按照排序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聘请承接主体时,对因专业技术要求复杂等因素造成无法响应当前项目的,经市财政局审核,依次顺延,予以选定。

承接主体不得无故不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选定后,自项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购买主体应与其在《会计服务项目采购协议》框架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分工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购买会计服务费用由购买主体承担。

第十六条 购买会计服务所需资金,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确保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购买会计服务计费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会计服务项目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在履约期间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购买会计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在履约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廉洁、保密纪律等规定。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在履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外,经市财政局核实,视情节轻重,还将给予批评、通报或从会计服务承接商库中注销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一)承接主体或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委托协议书要求开展工作的;

(三)未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虚假报告或

报告质量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泄露有关情况或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实施业务过程中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购买会计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会计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可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承接主体必须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会计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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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03:4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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