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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证《财经法规》冲刺试题二(5)


  三、判断题
1.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3.纳税人采用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可以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字记载。(  )
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大写填写,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6.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需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  )
8.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9.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
10.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予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
11.在会计工作交接中,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果后来在这一方面发现问题,则应由接替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1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的罚款。(  )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延期申报纳税。(  )
15.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  )
16.企业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恢复纳税。(  )
17.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期限的不得要求退票。(  )
18.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19.被变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发票。(  )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4:0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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