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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直各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浙财会〔2013〕51号)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凡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二、换证时间及方式:

  市本级自2014年2月起开始换证。因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富盛、孙端、陶堰三个乡镇所属单位持证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换证。

  换证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

  集中换证:对行政事业、企业集团等(如:教育、卫生、银行等系统)单位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由主管单位负责收集后到规定地点统一进行换证。

  分散换证: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财税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各持证人员也可委托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在当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集中办理。

  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时间

单位

受理地点

2014年2-3月

除各大系统以外的

行政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4-6月

金融、保险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7月

卫生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8月

教育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4年9月

国资委及所属单位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10月

商贸国资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11月

城建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4年12月

通信、电力系统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5年1-3月

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5年4-6月

袍江经济开发区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2015年7-8月

滨海新城管委会

  市财政局会计处或继续教育培训点

分散换证时间表

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年度

换证时间

受理地点

2005年

2014年2月-2014年10月

  行政审批中心

  财税窗口

2006年

2014年11月-2015年5月

2007年

2015年6月-2015年10月

2008年

2015年11月-2016年3月

2009年

2016年4月-2016年7月

2010年

2016年8月-2016年12月

为减轻行政审批中心的受理压力,能集中的尽量到集中点办理。

  三、换证流程:

  换证前,请先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报名网,在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内核对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基本信息,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表格在绍兴财税网上下载,网址www.)。

  四、需带资料:

  1.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集体办理的每个单位只需提供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5)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持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变更。

  2.目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4)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以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持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变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凡换证前6年内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齐后方可换证。

  2.换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3.委托他人代办换证手续的,除需携带相关换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按规定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5.鉴于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涉及到调整乡镇的持证人员到调整后的区划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换证。

更新时间2023-02-20 22:40:1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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