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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加强纳税人权利保障


◎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将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是推进“六税一法”改革,其中“一法”便是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1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修法,应该合理配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税务机关权力的平衡,不能笼统列举,而应该在细化的程序中合理配置各个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注意平衡征税机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和利益

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会议强调的重点之一是,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据此,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要求建立一个地方税体系。

这一改革重点正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目标相契合。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施正文认为:“这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重要目标就是为直接税改革、为向自然人征税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具体落实就是提升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是未来直接税改革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环境税都属于地方税。施正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央深改组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中央深改组通过上述方案与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肯定有一定的关系”。

修法思路一变再变

从大修到小修再到大修

作为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程序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朱大旗表示,时至今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实施超过20年,从2001年至今也已运行十余载,由于经济情势、征管环境以及公民意识等方面的急剧变化,不管是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实践角度,还是从更新税收征管模式与理念的理论角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亟需再次修订。

朱大旗是在近日举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专题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该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联合主办。

2008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公开资料显示,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施正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08年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思路原本是“大修”,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数易其稿,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然而,由于其中的深层问题没有解决,此后公布的则是一个“小修”版本。

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将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当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比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是推进“六税一法”改革,其中“一法”便是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此,在前述专题研讨会上,国家税务系统一位与会人士表示,“我个人理解,我们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次修订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修订,应该说比原来的修订进了一大步”。

草案仍有完善空间

信息共享和“征纳”平衡是核心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参加了大多数相关座谈会、研讨会,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2008年提出修法至今,税收征收管理法迟迟未能出台,是因为无论是旧版本法律草案,还是新版本法律草案,远未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

朱大旗的看法是,以前瞻性和批判性的视角看待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可以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草案修改忽视了税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一些保守的成分;仅有的改动主要倾向于强化税收征管部门的权力,没有涉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事项等。

在前述专题研讨会上,另一位国家税务系统与会人士亦称,随着税制改革逐步深入,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增加和房地产税法推进,我们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一些新的内容,来发挥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制改革进行保驾护航的作用。

该人士认为,信息问题是本次修法的核心,税收征管质量和能力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控制程度,信息也是执法办案的根本依据。

一是税务机关权力职责与纳税人等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要在强化征管能力和保护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二是获取信息的范围和手段,应当坚持征管所必需和可能,合理适当界定范围。手段和措施要顾及基本人权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三是获取渠道,主要涉及三类主体,纳税人、第三人和有关部门,它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获取方式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必须打破信息‘孤岛’障碍,明确有关部门协税责任,实现信息共享。”该人士称。

朱大旗表示,此次修法,还应该合理配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税务机关权力的平衡,不能笼统列举,而应该在细化、独立的程序中合理配置各个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注意平衡征税机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和利益。

在前述专题研讨会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管理法转为治理法,建议把“管理”二字去掉。

“现在是我们国家法治的好时代,也是财税法制度的好时代。”刘剑文说。

“今年的目标是从国务院层面提交到全国人大,预计在明年下半年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会在2017年完成审定工作。”施正文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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